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
添加時間:2014-10-09 閱讀次數:1379
標準名稱: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一、刪除前言“本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部分第1列項中“8.2.7部分機動車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
二、在前言“本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部分的最后增加3個列項:
“—8.2.7和8.2.8有關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要求,對新出廠或者已出廠但未注冊登記的貨車和掛車,自本修改單實施之日起實施;對本修改單實施前已注冊登記的貨車和掛車,自本修改單實施之日起2個月后實施。
—12.19有關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要求,對新出廠或者已出廠但未注冊登記的貨車和掛車,自本修改單實施之日起實施;對本修改單實施前已注冊登記的貨車和掛車,自本修改單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
—對已經注冊登記的貨車和掛車設置車身反光標識或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要求,條件具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提前實施。”
三、將前言中“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修改為“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G、附錄H為資料性附錄”。
四、將第8.2.7條修改為:
“所有貨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掛車應在后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不小于車長的50%,三輪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不應小于1.2m,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貨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為貨廂長度。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后部、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
五、將第8.2.8條修改為:
“各類貨車和掛車車身反光標識的設置和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GA406的規定,粘貼式樣參照附錄H!
六、增加第8.2.9條:
“貨車和掛車設置的車身反光標識被遮擋的,應在被遮擋的車身后部和側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塊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標識!
七、原第8.2.9條和第8.2.10條分別改為第8.2.10條和第8.2.11條。
八、增加:附錄H(資料性附錄)《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