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日頒布的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明確了對部分車型強制粘貼車身反光標識,2008年8月20日又頒布了該標準的第三號修改單,將粘貼反光標識的車型擴大到所有的貨車和掛車,而且不僅包括新車還包括再用車。 車身反光標識的規格有很多種,現在市面上最常見的就是300mm*50mm的紅白相間、紅白比例1:1的車身反光標識,每一個反光標識的面積為0.015㎡。反光標識應粘貼在車身后部和側面。 所有的貨車和掛車都應當粘貼后部反光標識,并且后部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車輛后部輪廓、后部寬度和高度。后部車身反光標識應盡量
連續粘貼,并且由白色單元開始、白色單元結束,后部邊角相交部分應為白色單元。部分車輛因貨廂結構不能滿足白色單元相交時也可以紅、白相交,但垂直的單元上部應為白色單元。采用一級反光標識時,其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不應小于0.1㎡,相當于大約7條反光標識的面積;如果采用二級反光標識,其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不應小于0.2㎡,也就是相當于大約13條反光標識的面積。 所有的貨車和掛車(除牽引車外)都應該粘貼側面反光標識。側面反光標識的粘貼允許中斷,但是其總長度不應小于車長的50%;三輪汽車不小于1.2m;對于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貨車應為貨廂長度;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表面的混凝土攪拌車和專用作業車,其粘貼長度不應小于車長的30%。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側面反光標識靠近車尾部的最后一個單元應為白色單元。一級反光標識粘貼間隔不應大于300mm;二級反光標識粘貼間隔不應大于150mm。 另外要注意,廂式貨車、廂式掛車、運輸劇毒化學品或爆炸品的罐式貨車和掛車還應在側面車廂上部兩側或罐體側面四角用300mm長白色反光標識粘貼拼接成“倒L”或“L”。 反光標識在粘貼的時候要粘貼在無遮擋、易見、平整、易粘貼、連續的車身表面,不能影響車輛照明信號裝置的性能。如果表面無法直接粘貼,可以將反光標識粘貼在有一定剛度、強度、抗老化的條形襯板上,再將條形襯板牢固的粘貼或鉚接到車身上。
反光標識不規范粘貼的情況在查驗中非常普遍。最近我所對反光標識的粘貼情況進行了統計,在需要粘貼反光標識的車輛中,查驗時75%的車輛粘貼不規范或根本不粘貼反光標識。這就要求我們查驗員在查驗中嚴格、細致,并耐心給群眾講解反光標識的粘貼要領。